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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经入门] 凡所供养之物,应先行供养,而不应自受用后再供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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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 11:27: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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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普陀花 于 2024-6-2 11:29 编辑



若自造作衣服钵器。
奉上佛并令父母师长和上先一受用。然后自服。若上佛者以花香赎。凡所食啖要施于沙门梵志。然后自食。《优婆塞戒经》


若优婆塞受持戒已。若得新谷果苽菜茹。不先奉献供养三宝。先自受者。是优婆塞得失意罪。
《优婆塞戒经》


 “复次,长者,如是罪业众生,命终之后,眷属骨肉为修营斋,资助业道。未斋食竟,及营斋之次,米泔菜叶,不弃于地;乃至诸食未献佛僧,勿得先食。如有违食及不精勤,是命终人,了不得力。如精勤护净,奉献佛僧,是命终人,七分获一。是故,长者,阎浮众生,若能为其父母,乃至眷属,命终之后,设斋供养,志心勤恳。如是之人,存亡获利。”《地藏菩萨本愿经》


    乞得食令净  应献于本尊
  分作为三分  愍念有情故
 
 应取一分  当供养本尊
  又取于一分  施诸外来客
  余一应自食  所献本尊食
  赎取而受用  若无有外客
  转施诸禽兽  自己分之食
  尽不应施他  恐损坏身故《菩提场所说一字顶轮王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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