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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饿鬼报应经》:随喜杀生、共啖其肉、果在地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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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6 10:53: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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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狮子吼1 于 2014-6-24 20:47 编辑

《饿鬼报应经》:随喜杀生、共啖其肉、果在地狱!

一鬼问言:‘我生男女,悉皆端正,而皆早死,念之断绝,何罪所致?’
目连答言:‘汝为人时,见人杀生,助其欢喜,共啖其肉。杀故短命,喜故痛毒,今受花报,果在地狱。’


----《饿鬼报应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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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3-7 09:31:16 | 显示全部楼层
大乘本生心地观经(节录)

大唐罽宾国三藏般若等奉诏译  



弥勒菩萨法王子    从初发心不食肉

以是因缘名慈氏  
  为欲成熟诸众生

http://www.folou.com/thread-1681370-1-1.html《造佛像感应灵验录》:消业除病,消灾延寿,增长富贵,增智美容,超度荐拔,往生净土(约100余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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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9-28 19:46:08 | 显示全部楼层
南无阿弥陀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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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0-27 19:02:4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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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6-15 16:15:0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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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6-24 20:45:4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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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心之心方为真心;无相之相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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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4-6-26 00:04:04 | 显示全部楼层

    网上看到许多为玉林狗肉节支持,辩护的愚痴者,真是可悲可叹
    原文地址:“玉林狗肉节”法律意见书作者: 李伟民律师
    “玉林狗肉节”法律意见书

         

        2014年6月15日,由**政法大学公共决策研究中心、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主办,中央财经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公益诉讼网协办的“动物福利与动物保护立法:‘玉林狗肉节’的制度反思”论坛在北京辽宁大厦召开,多位与会专家结合玉林狗肉市场的现状,依据当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行有效与玉林狗肉节有关的法律共14部、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共18件,经过充分论证,形成该法律意见,希望该法律意见为规制“玉林狗肉节”提供法律依据。

    政府不组织“狗肉节”,不代表政府可以放弃责任。

        根据政府的职能,玉林市政府无权组织“狗肉节”相关活动,政府声明也没有组织“狗肉节”,但这不能成为玉林市政府免除自己行政管理职责的理由,玉林市政府相关部门负有如下法定职责。

        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负有对辖区内的工商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名称核准,证照颁发等职责。对有带有狗肉字样的名称,工商部门不应核准,不能颁发证照;工商部门在狗肉流通环节,对伪劣食品、不合格食品负有查处的职责;工商部门在消费者吃狗肉过程中,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负有查处的职责;工商部门负有查处有关买卖狗肉违法广告的职责;工商部门负有对辖区内私屠乱宰狗类行为进行查处的职责。

        水产畜牧兽医局:负有查验活体狗检疫证和监督职责;对辖区内狗的疫情享有监测的职责;对辖区内的病害狗或违法狗肉负有无害化处理的职责。

        市政市容局:负有对辖区占道经营狗肉的摊贩和餐饮店进行清理整治的职责;负有对在街面宰杀狗的行为制止的职责;负有对影响市容的狗肉广告查处的职责。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有对辖区内狗肉餐饮服务业进行检查和查处的职责;负有对未经检疫食品进行查处的职责;负有对狗肉餐饮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的职责。

        公安局:负有对辖区内狗肉黑窝点、屠宰场所立案查处的职责;负有对运输来源不明活体狗立案查处的职责;负有对盗窃、抢劫狗的行为予以立案查处的职责;负有对辖区内制造、销售、运输有毒、有害狗肉及狗肉制品行为的立案和查处职责。

        以上是主要政府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责,个别部门的职能存在交叉和重叠。对于玉林狗肉市场的监管,应该由多部门联合执法,主要由政府成立的“食安办”承担协调工作,牵头政府各部门,依法对玉林狗肉市场履行监管职责,由玉林市人民政府统一对外承担责任。

        产地检疫不等于食品检疫,玉林狗肉市场明显违法。

        我国动物产品可追溯体系已经建立,通过动物出生、动物饲养、动物免疫、动物运输、动物销售、动物屠宰、动物产品的分销和加工等一系列经营行为中的信息记载和传递,政府可以保证消费者的食品安全。2006年,农业部颁布了《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67号),标志着全国范围内动物产品可追溯体系(以下简称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的启动。2007年《动物防疫法》修订。2009年中央1号文件中明确要求“加快推进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2010年《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出台,这标志着动物产品可追溯体系进一步成熟和完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和法规,玉林市场的狗肉都属于违法。玉林市没有合法的“狗饲养场”,没有合法的 “狗肉定点屠宰场”,玉林市场的狗肉不可能合法。玉林狗肉市场部分活体狗的产地检疫证,不能表明作为食品的狗肉已经通过合法检疫,达到安全食品检疫标准。依据农业部2013年4月《进一步加强犬和猫产地和运输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运输的犬和猫必须一犬一检疫证,一犬一免疫证,一犬一档案。在玉林的狗肉市场,外地运输进来的狗根本无法达到该标准。

        玉林狗肉市场的狗肉是法律禁止经营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二十八条的强制性规定,“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政府应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依法予以查封违法经营场所、查扣违法商品并予以罚款。

        玉林狗肉市场存在的严重法律风险

       (一)收购环节

        1.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都明确规定私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当前玉林狗肉市场的收购环节充斥着大量的不合法现象,部分收购的狗来源于狗贩子对于宠物狗的偷盗和抢劫,而非养殖。这种行为严重地侵害了狗主人对狗类享有的物权,狗的主人可以依据《民法通则》、《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

    另外,即使消费者作为善意第三人购买偷盗、抢劫来的狗类,但因为我国司法实践不支持赃物的善意取得,所以狗主人仍然可以对第三人主张自己的权利,爱犬得以失而复得,而对于购买狗类的第三人来说,付出的成本不能获得法律保护。

        2.刑事责任

        如上所述,狗肉的来源渠道多为狗贩子的偷盗抢劫,无论是狗贩子还是收购者都有面临刑事处罚的风险。根据我国《刑法》,狗贩子涉嫌盗窃罪、抢劫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相关罪名。

       (二)运输、检疫环节

        在狗肉收购来源不合法的前提下,运输根本无法保证狗类的健康,从而导致市场上出售的狗肉产品无法经过相关部门的监管,狗肉产品的卫生情况着实令人担忧。

        事实上,我国对动物运输及检疫早已有相关的大量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进行规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农业部关于印发<犬产地检疫规程>等3个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的通知》等。这些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了完整的检疫程序:如官方兽医资质的规定、幼犬每年一次的强制性疫苗、畜禽标识的加施、《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开具、免疫后免疫档案、养殖档案的建立、运输前向当地卫生监督机构的申报、运输到目的地后24小时以内的报告义务、屠宰场常规日常检疫义务、屠宰前6小时的申报义务、屠宰时的再次检查、检疫不合格时货主的防疫处理义务、《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官方兽医的回收义务等。官方兽医、养殖户、收购者、店家如果不遵守上述规定、不履行上述义务,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我国《刑法》中也有诸如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污染环境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的规定,如果产生了严重后果,还有可能承担相关刑事责任。如果上述人员为了逃避法律的约束,伪造了相关证件,还有可能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另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也存在相关法律风险。如其不作为或监管不力而产生严重后果,则有可能涉嫌环境监管失职罪、食品监管渎职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等罪名;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其滥用权力中牟利,其还可能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等罪名。

       (三)加工环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的相关规定,动物的屠宰和加工应当在依法取得资格的场所进行,同时须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书。但历年玉林“狗肉节”举办时,对犬只大规模的宰杀并未在统一指定的场地进行,同时无依法取得资格许可,宰杀过程中不具备相应的设施,无能力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屠宰过程中产生的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五、第六款之规定,加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加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的,职权部门可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并处罚款等。

       (四)消费环节

        1.民事责任

        玉林“狗肉节”,为数不少的犬只是来自狗贩子采用毒针、毒箭、麻痹等方式获得,动物体内无疑残留大量即使经过高温加工也无法完全祛除的氰化钠、氰化钾等对人体有严重危害的化学物质。上述加工环节中经过宰杀后销售至餐馆或个人、家庭,有毒害狗肉直接危及食用者的身体或生命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有可能分别侵犯公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民事权益。

        2.刑事责任

        餐馆和经营者若明知所购经宰杀的犬只有可能携带有毒害化学物质仍予以购买、烹饪、销售的,若所购数量达到法定标准,无疑触犯《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事实是,餐馆经营者大多只关心所购犬肉的价格和成本,对其来源以及售出后有可能带来的危害多漠不关心,即使明知所购狗肉携带毒害残留也有可能出于价格诱惑予以大量购入。

        3.行政责任

        餐馆和经营者销售和经营不能证明有合法来源,也不能提供合法的饲养、运输、检疫、屠宰等手续,属于违法商品。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对这种违法经营行为予以查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予以查封违法场所,查扣违法物品,罚款等处罚。

        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虐待动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是规范保护动物的当务之急。

        面临当下动物保护的严峻局面,有必要出台专门法律,对猫和狗进行立法从严保护,当下,以现有法律规范市场,取缔狗肉的经营行为。未来,通过专门法律,区分伴侣动物和经济性动物,对吃狗肉的个人行为也纳入法律的调整,这是国际发展的需要,也是国内发展的迫切需要。动物保护法肇端于欧洲,1822年,爱尔兰通过《禁止虐待家畜法案》,是世界上第一部与动物福利有关的法律。上世纪80年代,发达国家开始全面立法保护动物,对动物“住行食死”有了底线约束。到目前为止,我国香港地区,美国,英国,法国,爱尔兰,德国,奥地利,比利时,荷兰等国对动物保护已经有了相关立法。我国香港地区关于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主要有《防止残酷对待动物条例》、《猫狗条例》、《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等。

        从世界各国和各地区的立法情况来看,保护动物、善待动物是全世界发展趋势。从对待动物的态度,可以看出一个民族是否伟大,精神是否高尚。同时,尽快出台保护动物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虐待动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为动物保护确立明确的法律依据,使得动物保护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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